贵州税务代理商
税务代理人的义务。
(1)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,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。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(2)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。
(3)注册税务师对被代理人*税、骗税的行为,应予以制止,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。
(4)注册税务师应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,不断更新知识,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法规,提高操作技能。
(5)注册税务师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,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件。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。
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责任
(1)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进行代理,或违反税收法律、行政.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,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,并追究相应的责任;
(2)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《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,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停止其从事代理业务1年以上;
(3)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,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,除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、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外,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注销其资格,收回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》,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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